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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传唤直接拘传的情形
来源:徐州网络犯罪律师 网址:http://www.xzlawwlfz.com/ 时间:2016-07-04 17:07:23
核心内容:关于传呼与及拘传的一些情形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主要的原因是如何的呢?哪些具体的情形下是要求可以不进行传呼直接进行拘传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这个具体情形,对你有所帮助。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