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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法条如何判刑

来源:徐州网络犯罪律师   网址:http://www.xzlawwlfz.com/   时间:2022-08-31 11: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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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网络时代,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便利性来进行诈骗,而电信诈骗是最常见的手段之一,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电信诈骗法条如何判刑

1、电信诈骗的判刑:构成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电信诈骗案件的定罪证据有哪些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邱某跟随他人加入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还约合尚某飞、尚某加入,之后该团伙因故解散。11月中下旬,邱某组织带领尚某、尚某飞继续实施电信诈骗,还约合岳某、邵某新等多人到武平县,利用已解散的诈骗犯罪团伙留下的电脑、手机等设备,共同出资,经邱某联系购买了含有手机号码、QQ号的被害人个人信息及无线上网设备等作案工具,利用虚假的“兴丰贷”贷款平台,虚构能够发放贷款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

后邱某团伙又到河南省继续进行诈骗。邱某将包括其在内的六人分组。一组人员冒充客服,给被害人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并向需要贷款的被害人提供同案犯作案用的QQ号。另一组人员使用QQ号冒充贷办员,虚构收取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借口,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二维码支付或向指定的银行卡中转账付款,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37万余元。所得赃款由邱某负责支配。1名被害人发现自己从亲友处借来的4.8万元被诈骗后,在家中留下遗书服农药自杀。

邱某团伙诈骗作案骗取钱财后,经黄某明、谭某魁洗钱后取得赃款。经查实的黄某明、谭某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合计25.99万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岚山区法院一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对首犯邱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网贷有风险,借款须谨慎。本案系典型的利用虚假网络贷款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集团犯罪。犯罪集团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虚构事实,诱骗被害人缴纳所谓的“手续费”“保证金”等,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邱某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者、指挥者的从严打击。

从上述可以知道。构成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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