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孙汝辉
  • 手机:13775940520
  • 邮箱:13775940520@163.com
  • 证号:13203201210749923
  • 律所:江苏万泉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27号晴朗谷广场2号楼12层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网络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认定

来源:徐州网络犯罪律师   网址:http://www.xzlawwlfz.com/   时间:2020-03-13 16:03:40

分享到:0

裁判要点;

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款取现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就是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并统一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即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据此,我国《刑法》应当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

电话联系

  • 13775940520

扫扫有惊喜

扫一扫,惊喜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