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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取证何其难
律师取证何其难
律师取证何其难
律师对于取证难,正如对法律界的其它难诸如打官司难、执行难、会见当事人难等等一样,感受颇深,感慨也颇多,几乎每一位律师同行都有这样一本难念的经。
律师取证难,有些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是一对矛盾,被害人希望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则希望不被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刑事处分,二者的利益与追求是完全对立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怎么可能同意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其调查取证对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所产生的后果已不是取证难,确切地说应是取证不能。
律师取证难,有些是来源于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的规定。例如,现在有些工商行政机关、车辆管理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律师查阅工商企业档案、车辆及房地产档案时,坚持查阅律师是否持有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律师提供立案证明自然不成问题;如果是在诉讼之前,例如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需查询相关档案而获取财产线索,案尚未立,何来立案证明?况且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并不限于诉讼事务,对一些非诉讼事务,诸如商务、贸易合作过程中经常发生的资信调查、资质审查、辩别往来法律文书的真伪等等,都需调查相应的机关、部门持有的相关证据材料。而这些非诉讼法律事务都根本无需立案,又何来立案证明?例如,无论是办理诉讼事务还是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查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和资信能力的一项重要途径或方法便是当事人向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的纳税资料,而现在几乎所有的税务机关都根本拒绝律师依法查阅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当事人拥有的经营过程中财产、资信信息,外人包括律师甚至司法机关很难获取,而当事人依法向政府管理机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当属社会公共资源,理应依法共享,没有向社会保密的道理。律师调查取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许多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
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工商、车管、房地产、税务等部门允许律师依法调查取证,也附加了许多额外的限制条件,动辄以保密为由拒绝查阅、复印。尤其是在收取调查取证收费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对司法机关不收或少收费,而对律师则多收甚至滥收费。例如,电脑检索收费50元,调取档案收费50元,复印收费若干,查询一件工商档案至少收费在百元以上。还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甚至按律师查阅的房屋或土地面积收费,查阅一件房屋或土地档案少则数百元,多则上千元。
律师取证难,有些并没有立法上的障碍,也没有有关部门非法的限制性规定,完全是人们的思想在作怪。例如,《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而从证人作证的实际情况看,并不尽如人意,请求证人出具书面证言尚且不易,出庭作证更是难上加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对奉行如此处事哲学的人们,自然不会为他人的利益去作证从而冒有损自己利益的风险。除此之处,还有一些立法上的原因,目前关于证人作证的立法尚不健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甚至人身、财产安全因作证而受到威胁的并不鲜见,使得人们不积极、不愿、不敢去作证。如果律师取证的对象是普通老百姓尚情有可原,如果律师取证的对象是律师仍遭遇取证难恐怕实难原谅。已所不欲,勿施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