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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起诉案例
来源:徐州网络犯罪律师 网址:http://www.xzlawwlfz.com/ 时间:2019-12-13 10:12:19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起诉案例
孙汝辉律师
案情简要:
徐州市公安局XX分局通过侦查发现,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姜某为“海盗VPN”等多家VPN用户提供客户端,用户管理体系,网站服务器配置的服务,违法所得百万余元。同时唐某从姜某处购买翻墙软件系统及客户端,由姜某提供技术维护。通过网络进行广告推广,销售“联盟VPN”翻墙软件进行牟利,为不特定人员提供翻墙上网服务,违法所得数十万元。经勘验“联盟VPN”数据库用户日志表发现,共有708个用户账户,翻墙2880人次,2018年9月份,经江苏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进行检验,“hyvpn-zzh.zip”属于“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和“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姜某、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6条之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经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徐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对姜某、唐某作了逮捕决定,并由徐州市XX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在唐某逮捕后承办了本案,通过会见了解相关案情,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详细阅读,通过研究卷宗,多次与唐某会见了解相关软件技术问题,后辩护人将了解的软件技术与法律结合的基础上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律师意见:
辩护人倾向性认为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能陈立,一、唐某是利用网络销售VPN获利,但是VPN是属于虚拟专用网络,属于远程访问技术,通俗的讲就是利用公用网络架设专用网络,一般中小型企业使用最多。以企业来讲,在传统的企业网络配置中,要进行远程访问,传统的方法是租用DDN(数字数据网)专线或帧中继,这样的通讯方案必然导致高昂的网络通讯和维护费用。对于移动用户(移动办公人员)与远端个人用户而言,一般会通过拨号线路(Internet)进入企业的局域网,但这样必然带来安全上的隐患。
若让企业在外地员工访问到内网资源,利用VPN的解决方法就是在内网中架设一台VPN服务器。外地员工在当地连上互联网后,通过互联网连接VPN服务器,然后通过VPN服务器进入企业内网。为了保证数据安全,VPN服务器和客户机之间的通讯数据都进行了加密处理。有了数据加密,就可以认为数据是在一条专用的数据链路上进行安全传输,就如同专门架设了一个专用网络一样,但实际上VPN使用的是互联网上的公用链路,因此VPN称为虚拟专用网络,其实质上就是利用加密技术在公网上封装出一个数据通讯隧道。有了VPN技术,用户无论是在外地出差还是在家中办公,只要能上互联网就能利用VPN访问内网资源,这就是VPN在企业中应用得如此广泛的原因。
二、以上是VPN的工作原理及适用范围及功能,辩护人认为销售VPN属于中性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销售构成犯罪这一结论。唐某作为一级代理,实际上是通过他招的二级代理销售出去,中间挣一些差价,如果唐某明知购买者是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况下,仍然去销售VPN,应该从属于购买者的具体违法行为,否则不能单独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经过多次与公诉机关承办人沟通,后经过承办人汇报至检委会讨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通过本案深刻体会到,律师不仅仅要娴熟法律,而且在代理具体案件中必须要对涉案行业的深入了解和学习, 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