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孙汝辉
- 手机:13775940520
- 邮箱:13775940520@163.com
- 证号:13203201210749923
- 律所:江苏万泉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27号晴朗谷广场2号楼12层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立案条件> 郴州黄麻纺织厂破产前无偿转让的资产被追回及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破产案
郴州黄麻纺织厂破产前无偿转让的资产被追回及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破产案
来源:徐州网络犯罪律师 网址:http://www.xzlawwlfz.com/ 时间:2016-11-10 17:11:22
破产申请人:湖南省郴州黄麻纺织厂。 湖南省郴州黄麻纺织厂是隶属于郴州市轻纺工业局的国有企业,始建于1958年,拥有职工2297人,其中在职职工1963人,退休职工334人,主要生产经营麻布、麻袋、麻纱线,年生产能力1200万条折合量。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紧缺,产品单一,品种结构不合理(麻袋产量占其生产能力的80%),致使企业亏损加剧。至1996年12月会计报表反映,其负债总额为7304.68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其主管单位同意,该厂于1996年11月20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审判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予以受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6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申请人郴州黄麻纺织厂破产还债。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厂职工发布公告,要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好企业财产,并通知银行停办该厂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1997年1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由郴州市经委、轻纺工业局、总工会、物价局、审计局、国资局、国土局、劳动局、人民银行、税务局、工商局组成的破产清算组接管了该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该厂在1996年8月21日通过有关部门,将其资产2234.19万元和债务2099.38万元划拨给郴州麻制品厂。清算组即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回。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郴州黄麻纺织厂划拨给郴州麻制品厂的资产属无偿转让,且转让时间距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不足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97年4月14日作出裁定: 郴州黄麻纺织厂于1996年8月21日将其资产和债务划拨给郴州麻制品厂的行为无效,本院予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还发现郴州黄麻纺织厂使用的土地总面积178.73亩,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郴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1997年4月3日作出决定:自1997年4月3日起无偿收回郴州黄麻纺织厂土地使用权。 1997年6月,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破产清算组完成了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确定郴州黄麻纺织厂资产总额为85301046.34元,负债总额为98059427.92元,所有者权益为-12758381元;经法院和破产清算组收回的债为190.07万元,以物抵款49.42万元。1997年6月2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确定的债权额。16家债权单位共有债权额66701000元,其中抵押有效债权额为36308900元。1997年6月27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清算组提出的郴州黄麻纺织厂破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认定该厂负债总额9805.94万元,资产总额8530.190万元(其中待收承包金1603.41万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认定为不良资产,无法追回,实际资产总额为6926.69万元);该厂抵押债权额3630.89万元,不列入破产财产,优先受偿;该厂资产还有3295.80万元,优先拨付破产费用347.60万元(其中破产财产管理费用343.4万元,诉讼费用4.2万元),还有2947.4万元破产财产供分配。该厂应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4227.23万元,应付税款435.60万元。因此,破产财产分配清偿率为零。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7年7月9日作出裁定: 郴州黄麻纺织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2日作出裁定: 一、终结郴州黄麻纺织厂破产还债程序。 二、郴州黄麻纺织厂破产清算组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郴州黄麻纺织厂注销登记手续。 评析 在郴州黄麻纺织厂破产案的审理中,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较好地处理了以下问题: 一、企业先立后破的问题 破产申请人为了逃避债务,采取“先立后破”的方法,在破产前分立一个企业,把有利用价值的厂房、设备无偿划拨给分立企业,再把没有利用价值的厂房、设备以及大部分债务留下来破产,借此消除债务,这是一种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院应当制止这种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本案在审理中,发现郴州黄麻纺织厂通过工商部门成立了郴州麻制品厂,并办理了税务登记。1996年8月21日,郴州黄麻纺织厂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其资产2234.19万元和债务2099.38万元划拨给郴州麻制品厂。从形式上看,这种划拨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但实质上这种划拨属无偿转让,因为其厂房、设备、资金、人员都是郴州黄麻纺织厂提供,郴州麻制品厂并没有独立的资金和设备,债权债务归属于郴州黄麻纺织厂。这种转让应当无效,而且转让时间距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不足6个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所以其划拨无效,应当追回纳入破产清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裁定予以追回,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 由于郴州市不是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因此郴州黄麻纺织厂的破产不能适用国务院(1994)国发59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并确认郴州黄麻纺织厂的土地都是政府无偿划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在企业破产时应当由政府无偿收回。郴州市政府据此,将郴州黄麻纺织厂使用的土地收回。